5.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矿业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出让合同、协议等);
6.申请单位赴滇开展工作技术人员名单(必须是本单位申报资质的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盖单位公章)。
二、监督管理
省外单位在滇开展工作必须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并接受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年度检查
省外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一式两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地质勘查资质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内容:《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单位诚信情况、质量管理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奖励、整改及退出机制
1.欢迎和鼓励地质勘查质量优良、信誉良好的省外单位在滇开展工作,对省外单位年度提交评审的报告均为优、良级且信誉良好的单位实行奖励,来年备案项目申请可多增加2个。
2.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按《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7号)要求,送审报告评分1个不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单位送审的报告及新项目备案申请;送审报告2个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滇开展工作资格。
3.省外单位在滇工作出现弄虚作假、伪造、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在滇开展工作资格,停止受理其在滇项目备案申请,其违法违纪行为上报国土资源部及其所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4.在滇备案的省外单位,必须接受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按要求及时提交管理部门所需数据、资料、总结报告等,并积极配合相关的监督检查,不接受不配合管理的地勘单位记入不良记录名单,不良记录超过3次的,暂停受理其新的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