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到指定的开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在建设单位或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应及时将交存信息书面通知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经查证属实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向责任单位开具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由责任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和监督下,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以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数额为限。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存在争议的,划支的农民工工资标准计算
第九条 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应当制作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并将经农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凭证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十条 符合《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未发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建设单位持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退回交存的工资保证金本息。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满1年后,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经查未发现期满前1年内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退回交存的工资保证金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