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建设单位或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储保障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途。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下为交存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子账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计算。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持出具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及时到指定的开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交存后,应持交存凭证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符合《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
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半交存或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下次交存时限前5个工作日内,持实名工资支付表及减半交存或免交申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减半或者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交证明应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银行备案。工程预算款发生变化的,应在工程预算款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变化后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按照出具的变更证明到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办理变更交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