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4.规范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3个月内,可以申请成为无锡市创业投资协会会员。

  (三)规范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1.提交年度报告。已备案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除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其管理企业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鼓励各类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向金融办定期上报创业投资活动和有关数据。

  2.重大事件即时报告。已备案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1)修改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其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2)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其管理企业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3)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其管理企业分立与合并;(4)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变更,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重大变更事项;(5)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等。

  (四)加强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风险控制

  1. 投资风险控制。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创业(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2.明确激励和约束机制。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明确约定存续期限,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3.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管理企业管理,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可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受托管理企业运用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