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导产业资本、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基金。发挥市和市(县)区两级政策性引导资金功能,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区规范设立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行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3.吸引大型金融机构与我市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联合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做大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规模,成为金融业的重要力量。解决地方企业融资和实施并购重组战略问题,培育龙头企业和扶持支柱产业。
(二)引导创业(股权)投资业规范有序发展
为了保障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有别于民间融资的无序状态,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引导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1.规范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2.规范资金募集和资金认缴。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络)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
3.规范投资领域及人数。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等基金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