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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即:
  T=A×20%+K÷120+1.4%×A×Q×M1+70×(M1÷M)
  本附件第一条所列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
  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到职工退休前1年度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1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1年及其以前为当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2年及其以后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1993年至1997年的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等企业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在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具体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年限计算到年,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原办法不再计算渝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渝府发〔2000〕48号文件附件二所规定的过渡办法。

  附件4: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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