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二、范围对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实施范围对象。
三、实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