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每年初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按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材料,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其中应有财务专家和技术领域或行业领域管理专家各1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第九条 将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技术先进型企业审批汇总表,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公章)。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十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的应进入相应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