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大科创发〔2012〕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组成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