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中初级资格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送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后,报相应片区评委会评审;高级资格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送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报市教委职改办组织评审。
4.申报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送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条件原则上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执行,同时,要结合民办学校的教学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评价重心,把师德师风、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实践作为考核重点,切实发挥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评价机制。
各民办学校应根据上述标准,充分利用用人灵活性等特点,结合本校(或本地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与之相适应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推荐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以校内职称推荐评审条件或办法为引导,建立促进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有效评价机制,确保推荐质量,保障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有关要求
(一)职称评审是调动民办学校教师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更是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结构优化等方面积极作用的具体措施,关系到民办学校教师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周到地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评价服务,确保我市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的自主权,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支持建立规范的评审组织: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高等院校,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组建高等学校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或评审推荐小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可按规定组建评审推荐小组。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职称工作纪律。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要求: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的单位,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成员,对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的评委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