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按照管理权限,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对原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后使用。
申请确认者,由本人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提供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按人事档案关系管理权限,中初级资格报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批确认,高级资格经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后,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与用人学校签订了正式合同且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具有高等院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报送市教委职改办审批确认;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报经市教委职改办审核后,报送市职改办审批确认。
三、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
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应纳入全市统一的职称管理,使用统一规范的职称等级和名称。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视同仁的原则,统一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评审程序
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的要求,坚持本人申报、诚信承诺,所在单位择优推荐、申报材料公示、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评议推荐)、评审结果公示、下达任职通知的公正程序进行申报评审。
1.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1)所在单位具备高等学校相应级别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申报材料经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直接送所在单位组织评审。
(2)所在单位不具备高等学校相应级别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送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报市教委职改办组织评审。与用人学校签订了正式合同且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高等院校教师直接报送市教委职改办组织评审。
2.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中初级资格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报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组织评审;高级资格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人事档案关系托管机构审核盖章后,送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核,报市教委职改办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