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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成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营支行。截至2010年底,天津市已经建立86家小企业专营机构,并成为各行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核心部门。各行应结合本行经营规划,确定侧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营机构,特别是在滨海新区,高新区等高科技中小企业密集的特定区域可设立专门服务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专营机构;对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专营机构,我局可认定为科技专营支行,一是科技型企业信贷客户数和发放科技型企业贷款总额分别占总客户数和累计放款额的60%以上;二是独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计划;三是独立的财务资源配置(单独核算);四是独立的信贷评审机制。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色,发挥专营化经营优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各行要积极加强与科技部门的协商与合作,互助开发地源科技资源。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提高效率,改进服务。一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科技型小企业贷款准入标准,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建立适合科技型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二是要建立横贯型支持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即前台要加大营销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特别是现场实地核查和搜集的非财务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中台要做好风险定价,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合规审查标准,后台要从支付结算,人力资源,IT等方面给予支持,以集约化的方式管理风险,提高前、中、后台的合作精神,提高服务效率。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改进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科技型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一是结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设计科技型小企业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二是根据本行制定的授信审查要求,对信誉良好的科技型小企业客户实行相应的授信激励政策,可逐笔提高授信金额、延长授信期限;三是要按照企业发展所处不同阶段,科学合理的设计贷款合同和还款方式,调整传统整借整还的方式,科学设计还款机制,以季度、半年等周期约定还本付息,做到利随本清;四是针对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到期必须“先还后贷”所造成的还款压力等突出问题,各银行机构要按照“六项机制”的要求,积极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帮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科技型小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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