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企业逾期不送审者,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公告其资质证书注销作废。
第十八条 资质有效期重新核定
1.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2.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3.园林绿化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原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核实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信息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更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信息。同时园林绿化企业应到注册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企业因停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须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园林绿化信用信息管理等方式,确定企业的信用状况并将其作为资质核定与升、降级以及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企业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