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1名副主任和县统计局、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名单详见附件)负责人担任。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宣传报道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陵水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县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及乡镇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普查工作中聘请的指导员、普查员补助,要按时兑现,不得拖欠。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