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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的通知
(京证机构发[2007]25号)


辖区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2006年9月15日,《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以后,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所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积极进行了规范,但少数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现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媒体证券节目,应客观公正提供专业优质咨询服务,充分提示风险,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不得擅自发布信息引起不良反应或严重误导投资者。

  同时,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按照《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完善媒体证券节目相关资料的报备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所有媒体证券节目材料整理存档,以备随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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