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应当根据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批准并加盖本行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除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外,还应当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现场检查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初步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且依法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检查单位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法律文书式样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规定式样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