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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现场检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拟写现场检查总结,并将现场检查总结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审核。主查人应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检查组组长应在《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每一页签字。此项工作应于现场检查离场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发给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在每一页加盖行政公章,并由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检查组应予以核实。被查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的,不影响检查单位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报本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三)被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所述事实应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内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五)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检查单位应当直接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并加盖本行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现场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检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辖内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所属中心支行,由所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或者县(市)支行报送的材料,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经本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批准并加盖本行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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