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组组长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二)听取被查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查单位应提供文字材料交检查组归档)。主查人负责编制《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并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检查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查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取证时检查组应不少于两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应载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检查人员、主查人及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由被查单位在所附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行政公章或业务章。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检查组可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组留存,另一份加盖检查单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单位签收。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上注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检查单位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查单位。如需延期,应报本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并提前告知被查单位。
第二十条 离开被查单位前,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由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