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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 宁夏辖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六条 宁夏辖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七条 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5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三条 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三章 现场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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