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银发〔2008〕19号)
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自治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银川分行,宁夏银行,宁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各证券期货公司银川营业部,南京证券宁夏管理总部,各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
为规范宁夏辖区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宁夏辖区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附件:宁夏辖区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辖区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辖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宁夏辖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