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条件成熟时,征信中心可对电信企业提供的请求核对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以确认用户所提供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电信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共享基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资源开发的信用评分、风险预警等征信增值产品。
(二)商业银行信息共享内容
1.个人缴费信息:
A、用户信用信息。主要是用户正常缴纳电信业务费用信息、欠费信息以及用户缴费状态。包括:最近一次缴费日期、当前欠费金额、最高欠费金额、最高欠费发生时间、本月应缴金额、本月实缴金额、本月缴费状况。
B、身份标识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数据发生地(行政区划代码)。
C、业务类型信息。包括:运营商代码、业务类型、业务号、开户日期、数据发生年月。
D、身份核实信息。包括:柜台身份核实状态、公安身份证核实状态。
2.企业缴费信息:
A、标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企业通讯地址、企业联系电话、数据发生地(行政区划代码)。
B、缴费记录:包括开户日期、本月缴费状态、本月应缴金额、本月实缴金额、最近一次缴费日期、累计欠费金额、最高欠费金额、最高欠费发生时间。
3.“欠费信息”认定:
进入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电信用户欠费信息,是指电信用户从电信企业月末账单日算起超过两个月(60天)仍未缴纳而产生的欠费信息,并且这里的欠费不包含电信增值业务费用。
七、信息使用
人民银行只能将电信企业提供的信息用于生成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出具的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并在商业银行审核信贷业务申请、审核企业或个人作为担保人、贷后风险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时,严格依照《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给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企业和个人电信信息保密。
商业银行使用电信企业的共享信息仅限于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参考,不作为商业银行是否放贷的直接依据。
电信企业使用电信共享信息仅限于了解用户信用状况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使用金融部门共享信息仅限于用户开办新业务时参考、核实用户身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是“黑名单”系统,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要合法、规范使用信用数据信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经本人书面授权,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必须经企业书面授权,并且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具体操作,对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获知的有关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