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质量为主、数量为辅
信息报送坚持“质量为主、数量为辅”原则,确保报送信息均为已进行柜台身份核实的用户缴费信息。
(六)信息连续、完整及时
电信企业必须保证对缴费信息能够连续报送。具体是指各月信息须保证完整连续,不能间断,对欠费信息的报送应直至该业务状态正常或销户。
数据须按月更新,报送时间为每月15日前。
电信企业须对漏、错报的业务信息及时进行更正。更正时,须重新报送从更正月份开始至当前所有月份的该业务信息。
(七)各负其责、费用分担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企业分别承担各自分工环节中的责任,独立负担各自产生的费用。
电信企业负责数据的提取、接口及更正程序开发、数据更正的投入、实名核实以及公众宣传等方面所产生的费用。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数据的整合、处理以及报文的预校验、加密、加压等方面所产生的费用。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报文校验、网络通讯、数据加载、信息反馈以及媒体宣传等方面产生的费用。
五、信息共享工作实施
数据报送实行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报送,各电信企业负责从计费系统中采集有关数据集中报送至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从2006年12月开始,由各电信企业根据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要求按月进行数据提取,并于每月8号前报通信管理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口规范-电信缴费信息部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口规范-电信缴费信息部分》完成数据整理工作,并于当月15日前报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网络将数据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反馈的信息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转至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对未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校验的报文应要求相关电信企业更正错误后重新上报,直至上报报文全部通过校验。
在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各电信企业和商业银行适时开展对全区社会公众和电信用户的相关宣传工作,发挥信息共享的积极作用。
六、信息共享内容
(一)电信企业信息共享内容
1.用户欠费信息。了解用户在以往使用其他电信业务时的欠费情况,掌握经常转换电信企业、长期欠费等现象的用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