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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方案》的通知

  三、信息共享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宁夏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及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内电信企业主管业务总经理组成。
  办公室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及区内各电信企业计费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事宜,遇有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各电信企业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各电信企业应指定专门人员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整理报送业务数据,负责数据的提取、错误数据更正、异议申请受理及解决等工作。
  四、信息共享工作原则
  (一)各方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
  信息共享工作关乎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对电信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风险防范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企业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将其作为工作重点来抓。
  (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信息共享工作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牵头,各方共同组织实施,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共享的电信信息分为标识信息和缴费信息,缴费信息分为正常缴费记录、欠费记录以及区分正常缴费与欠费的状态标志。近期,可先从欠费信息入手,将企业和个人欠缴电信费用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商业银行查询。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电信缴费信息采集范围,最终将电信企业计费系统中所有企业电信业务缴费信息,以及所有基本可确认身份真实的个人用户的电信业务缴费信息全部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建立联动机制,研究制定统一的宣传方案
  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推动人民银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建立联动机制,研究制定统一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的资源优势,通过短信、电话通知、营业网点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依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各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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