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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方案》的通知
(银银发〔2006〕205号)


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自治区分行,银川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中国电信集团宁夏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铁通宁夏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我中心支行与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方案

  二○○六年十二月

  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方案

  为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的要求,加快推进电信信息采集工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以及区内各电信企业在平等、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如下信息共享方案。
  一、信息共享参与机构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企业(中国电信集团宁夏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铁通宁夏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
  二、信息共享意义
  电信企业的用户缴费信息与商业银行共享,有助于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财富,享受快捷优质的电信和金融服务,对于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促进电信企业和商业银行防范业务风险,加快业务发展,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
  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将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助于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和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全面了解贷款申请人基本信息,判断其信用状况,提高业务效率,降低信用风险,同时可为诚实守信的用户在申请贷款和信用卡、办理电信业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用户更容易获得贷款,并缩短贷款取得时间,享受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从电信企业角度看,将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助于促进电信用户提高信用意识,及时缴费或主动偿还欠费;有助于电信企业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推进“实名制”工作开展,降低经营风险,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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