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
代理银行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部门支出日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目(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2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目(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每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