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第二节 清算
第三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均通过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营业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在营业日16∶00之前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进行实时清算。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清算资金时,须提交加盖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预留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营业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营业部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营业部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从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回,分别划往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