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代理银行的自治区级机构应承担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业务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与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两年内未因支付结算或国库业务违规受到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五)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的自治区级机构,代表本系统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签订《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及清算管理协议书》。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财政部门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支付资金清算。开户时,财政部门须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按有关规定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