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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银银发〔2008〕81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保证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及《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政发〔2008〕44号),我中心支行制定了《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见附件),已商银川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结算行为,根据《自治区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自治区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其修订通知、《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银川市范围内(包括银川市与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包括银川市财政局、兴庆区财政局、金凤区财政局、西夏区财政局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方式:由代理银行先垫付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拨付有关单位后,再按日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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