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市级财政经费安排的项目,凡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需先送联合评议办公室对其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安排项目经费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评议方法和内容)
收到评议申请后,联合评议办公室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对申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及其预算进行综合评议。联合评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申购单位主管部门列席评议会议。
综合评议内容包括:
(一)相关科学发展和科研需要购置仪器设施的必要性;
(二)仪器设施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三)本市现有同类仪器设施的资源状况(如分布、使用状况);
(四)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情况;
(五)新购仪器设施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六)新购仪器设施的共用共享方案;
(七)购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八)实施计划安排(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
第八条 (评议结果)
联合评议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审批购置的重要参考。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批准在同等条件下对利用率高、共享服务工作良好的管理单位的购置申请。
经获准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者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
评议结果为暂缓购置,但科研确有需要的,科研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时,可视具体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其他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九条 (信息报送)
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其管理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有关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