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沪科合[2007]第028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工作,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本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范围)
《共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含自筹资金部分),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对申请市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的,本市不再予以评议,但须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联合评议办公室。
第三条 (评议工作准则)
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开放共享”的原则,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必要性进行评议。
第四条 (评议组织协调机构)
本市建立市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协调指导小组下设立“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五条 (申报报告编制)
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先编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购置建设目标的必要性,科研项目的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购置的预算方案和实施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六条 (评议组织实施)
联合评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的标准、程序、方法,组织实施本市市级财政经费安排范围内的联合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单位。
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凡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委托项目评估时,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