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一批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经贸技术〔2008〕45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符合《办法》中第十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建筑企业技术中心。
二、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认定企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于2月14日前向属地经贸主管部门报送《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等相关材料。
(二)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按《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2月29日前将申请认定企业名单及审查结果报送省经贸委。其中经济强县(市、区)申请认定企业材料须经各市经贸委(经委)备案确认后报送。
(三)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委托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四)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州海关组成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机构确认公布。
三、相关要求及事项
(一)各申请认定企业按《办法》要求填写《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申请资料及审查结果一并报送省经贸委。
(三)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并附本地企业技术中心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经贸委技装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一份(电子邮箱jszx6@yahoo.com.cn或jszx@zjjmw.gov.cn)。
(四)《办法》及申请认定的相关表格可从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www.zjjmw.gov.cn)或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http://www.zjjs.com.cn)下载。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