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50家节能企业的创建活动。
--开展50家市级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工作。
(三)实行节能目标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节能目标工作要求,将2008年节能目标分解下达给各地和重点用能企业,并签订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书。
1.市政府与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签订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书:各地2008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7年下降4.4%以上(比2005年下降11.7%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7年下降5.3%以上(比2005年下降13.6%以上)。
2.市政府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2008年目标责任书:各区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7年下降5.3%以上(比2005年下降13.6%以上)。
3.各区、县(市)经济主管部门与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工业用能企业签订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书:各企业2008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3.5%以上。
4.市和各区、县(市)旅游、商贸等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各企业2008年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3%以上。
以上节能目标按季度进行统计分析和检查,按年度进行评价和考核。
三、重点工作
(一)抓好结构调整。
1.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快实施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大对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力度。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并按项目能耗量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对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备案、核准和审批时,要将其纳入并联审批,并充分征求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对超过年耗能5000吨标煤(或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报市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项审查。新建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一般不得高于0.92吨标煤(或低于0.92吨标煤的当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其项目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开工和通过验收。要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完善相关政策,实施差别电价和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按照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上公布的淘汰类目录,认真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清理检查,对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及生产能力等严格执行限期淘汰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加快淘汰建材、造纸、味精、印染、皮革、电镀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认真组织相关企业的认定和核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