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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统计局2007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没有发现问题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撰写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本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执法检查结论书》,并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结论。

  (2)违法行为轻微的,不足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撰写书面执法检查报告,通过本处室负责人审核把关,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整改统计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较重,需要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由各处室将前期相关材料及《统计违法案件移交通知书》提交统计执法大队。

  2、市局法规处、执法大队重点负责重大案件、举报案件和各有关处室移交案件的立案调查及后期处理工作,并做好案件回访工作。

  各区县统计局要参照市局的做法,以法规人员牵头,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全员执法,将面上的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坚持统计执法与普法教育相结合

  市局各有关处室、各区县统计局在执法检查前,要对统计管理对象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统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要求统计管理对象对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执法检查中要坚持把普法教育贯穿其中,使被检查单位主动接受统计法律监督和进一步了解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三)坚持统计执法与规范统计工作相结合。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要加强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基层统计工作,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四)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统计管理对象自觉守法。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各有关处室和各区县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统计执法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监督和促进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捍卫政府统计和统计法的权威。

  (二)加强领导。各有关处室和各区县统计局要加强统计执法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确保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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