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建立重庆市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市各成品油批发企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商务部关于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7]16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成品油统计工作,经研究,决定由市统计局和市商委联合组织实施我市《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工作,并在国家成品油统计制度基础上,完善《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报表。
国家《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批发企业按通知要求将《重庆市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报表报送市商委。市商委负责收集、审核、录入汇总,并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和落实,与市商委共同对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成品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原来执行的《重庆市成品油批发企业市场经济指标月报表》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