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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关于积极开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积极开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市级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渝单位:

  现行的《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3月通过,至今已实施了十年。十年来,《条例》为促进我市统计工作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市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统计工作正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已不能满足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修改《条例》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为适应新形势下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2008年统计法制工作要点》(渝统办发〔2008〕8号)的要求,我市决定开展修改《条例》的调研工作,做好《条例》修改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修改《条例》要在现行《宪法》、《统计法》的规范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积极有效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2]68号)和《关于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72号)两个重要文件对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为重要依据,认真、务实的研究《条例》的每项条款,要以发展的眼光,站在全局的高度合理的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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