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实行差额评选,并在其中择优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先进个人。被推荐为全国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不再确定为全市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表彰对象,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审定。其中,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行等额评选,先进工作者实行差额评选。
(三)所有报送单位不对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进行公示。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在经领导小组审定为表彰对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在重庆统计信息网、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信息网和重庆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为全国先进推荐对象或全市先进表彰对象。
(四)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分别填报《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全市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5份(见附件3、4)、书面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500字,A4纸仿宋3号字)5份,并报送电子版(政府统计系统和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报送到:rsxf_cq@stats.gov.cn(内网邮箱)或rsxf@cqtj.gov.cn(外网邮箱),调查队系统报送到:qdlnj_cq@stats.gov.cn)。审批表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网上通知中下载。先进工作者需同时报送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全部材料请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奖励办法
(一)对评选出的全国先进集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全国先进工作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全国先进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二)对评选出的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由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全市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联合组成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见附件1)。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附件:1. 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 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4. 全市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