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关于评选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4)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乡镇统计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部门统计人员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全面熟悉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业务,统计报表和数据质量高。

  (4)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部门统计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4.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全面熟悉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业务,统计报表和数据质量高。

  (4)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企事业统计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的标准,坚持好中选优。被推荐人员要有突出的业绩,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在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中,县(处)级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均应控制在先进集体(个人)总数的10%以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控制在15%以内

  (四)被推荐人员是单位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同意。

  四、评选办法

  (一)单位推荐

  1.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调查队,在征求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意见基础上,可分别推荐本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各1名。

  2.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会同区县调查队,在征求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意见基础上,根据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统计站和统计工作人员,可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各1名。

  3.市级部门按评选条件,可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各1名。

  4.按在地原则,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会同区县调查队,在征求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意见基础上,根据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和统计工作人员进行推荐。每个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各1-2名。

  5.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分别由局、队人事教育处组织推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