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乡镇统计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部门统计人员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全面熟悉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业务,统计报表和数据质量高。
(4)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部门统计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4.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全面熟悉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业务,统计报表和数据质量高。
(4)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企事业统计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的标准,坚持好中选优。被推荐人员要有突出的业绩,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在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中,县(处)级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均应控制在先进集体(个人)总数的10%以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控制在15%以内
(四)被推荐人员是单位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同意。
四、评选办法
(一)单位推荐
1.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调查队,在征求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意见基础上,可分别推荐本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各1名。
2.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会同区县调查队,在征求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意见基础上,根据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统计站和统计工作人员,可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各1名。
3.市级部门按评选条件,可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各1名。
4.按在地原则,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会同区县调查队,在征求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意见基础上,根据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和统计工作人员进行推荐。每个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各1-2名。
5.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分别由局、队人事教育处组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