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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关于评选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关于评选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统计局、国家调查队,市统计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重庆调查总队各处室,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统计工作的指示要求,全市统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方法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者,在努力实施统计改革和扎实推动统计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统计改革,激励广大统计工作者建功立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社部发〔2008〕13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通知》(国统字〔2008〕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决定,在评选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同时,联合评选表彰一批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市乡镇(街道)统计站及以上政府统计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政府统计系统)、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队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调查队系统)、市级各部门、全市企事业各单位。

  全市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市政府统计系统、调查队系统、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1.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表彰名额由国家统计局分配。在全市统计工作先进评选的基础上,政府统计系统推荐全国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1名,先进个人3名;由调查队系统推荐全国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先进个人2名。

  2.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名额50个,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县级及以上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机构和调查队系统统计机构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为统计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在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统计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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