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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关于下发《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三)乡镇(街道)、部门、企事单位统计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为其内设的统计机构。

  三、评选工作安排

  (一)推荐上报阶段(8月18-31日)

  1、8月18-28日,单位自荐。自荐集体或个人填写《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或《全市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并由所在单位(市局、总队以各处室,乡镇统计机构、市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分别以所在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为“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中“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所在区县统计局或市统计局、调查总队人事处。

  2、8月29-31日,初审上报。各区县人事局、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对区县统计局、国家调查队、乡镇统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或个人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和统计部门或调查队审核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推荐的集体或个人上报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计局、调查总队各处室,各市级部门则不需填写此栏意见,直接报送到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审阶段(9月1-10日)

  1.9月1日,整理评选材料。局、队人事处收集、整理上报的材料,按照市统计局、调查总队、各区县统计局、各区县国家调查队、乡镇统计机构、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7个层次形成评选推荐材料。

  2.9月2-4日,征求意见。将各区县统计局、各区县国家调查队、乡镇统计机构、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5个层次的推荐评选材料分别送局、队各党组成员和相关专业处室征求意见。

  3.9月4日,局队人事教育处初选。局、队人事教育处分别汇总意见,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及主要事迹等,按1:1的比例提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

  4.9月5-9日,局、队党组审议对象。将推荐评选材料分别提交市统计局党组、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党组评审,提出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及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对象。

  5.9月10日,市评选领导小组审定。由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对象,确定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并在《审批表》中“市人事部门、统计部门和重庆调查总队审批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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