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关于下发《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根据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国家调查队推荐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市统计局2004年至2007年、调查总队2006年至2007年对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国家调查队的年度考核总排名以及2008年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先进事迹,分别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党组研究提出表彰对象,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审定予以表彰。

  2.市统计局、调查总队的评选

  根据市统计局2004-2007年、调查总队2006-2007年对各处室的年度考核情况以及2008年工作开展情况,将总排位分别排前10名的处室列为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根据2004-2007年个人年度考核情况及工作表现,各处室可推荐先进工作者1名。

  根据处室及个人年度考核情况并结合工作实际,分别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党组研究提出表彰对象,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审定予以表彰。(对于不足4年考核年限的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执法大队按实际考核年度计算总分并排名,新成立的能源资源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以2007年度考核成绩作为总排位的依据)。

  各候选单位和个人需在2008年8月31日前报送《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或《全市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可以先报送先进事迹要点,在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表彰对象在两日内报送完整的先进事迹材料。

  3.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机构的评选

  根据区县(自治县)统计局推荐情况,依据评选条件,结合先进事迹,由市统计局党组研究提出表彰对象,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审定予以表彰。

  4.市级部门的评选

  根据各部门推荐情况,依据部门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工作质量等情况,结合先进事迹,分别征求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党组成员和相关专业处室意见,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党组研究提出表彰对象,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审定予以表彰。

  5.企事业单位的评选

  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推荐情况,依据企事业单位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工作质量等情况,结合先进事迹,分别征求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党组成员和相关专业处室意见,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党组研究提出表彰对象,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审定予以表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