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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关于下发《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关于下发《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国家调查队,市统计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重庆调查总队各处室,市级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做好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补充意见》下发各地、各部门,请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重庆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2008年8月21日

  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补充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关于评选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2008]9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做好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组织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组织分工

  按照《通知》要求,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领导和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为:局、队办公室负责评选协调工作;局、队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经费预算工作;局、队人事教育处负责评选材料的收集、整理、汇总、送审、上报等工作;局、队纪检监察室负责评选过程的纪律监督。

  二、评选办法

  (一)全国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评选

  1.在推荐全市统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材料中,根据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及办法,择优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先进个人。全国统计系统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与全市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不重复。

  2.被推荐为全国统计系统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需重新填写全国统计审批表,并撰写推荐材料上报国家。

  3.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表彰推荐对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审定。

  (二)全市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

  1.区县政府统计部门和区县调查队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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