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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稻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稻谷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品种、数量、等级
  品  种:                  
  数  量:                  
  等  级:                  
  生产年份:                  
  缝口标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包装
  包装要求:                  
  包装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价款
  单 价:        元/公斤。
  总价款:        元。
  第五条 交付方式
  1.时间与数量
  (1)甲方于       日向乙方交付     公斤。
  (2)                          
  2.方式
  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执行:
  (1)乙方自行提货。
  (2)甲方按照约定的地点               交货。
  (3)其他:                       
  3.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   元/吨,由  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开具验收单。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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