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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晋证监发[2007]7号)


各期货公司、大华期货太原营业部:
  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期货经营机构及高管人员年检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 2006 年度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号)的要求,现就 2006 年度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年检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营机构年检
  (一)年检对象
  期货经营机构的年检对象为:2006年12月31日前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期货经纪公司及具有期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期货营业部。
  (二)年检方式
  1、期货公司自查。各期货公司要结合年报审计工作,深入彻底地开展年度自查,及时主动地解决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2、审核年检材料。
  3、现场检查。在审核年检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年检意见报证监会。
  (三)检查内容
  重点核实公司净资本状况和检查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落实情况,全面掌握公司治理、股东背景、风险控制、最低结算准备金、客户风险揭示等方面的情况。
  (四)年检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检查报告表;
  2、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
  3、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的年度净资本监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要对SR-1、SR-2发表审计意见,对SR-3至SR-6出具审阅意见);
  4、《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5、截至 2006年12月31日的股东股权背景,披露股东是否持续经营等真实情况;
  6、其他材料。
  期货营业部的年检材料,包括期货营业部年度检查报告、《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营业部所属期货经纪公司年检材料的复印件等材料。
  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年检标准
  期货经纪公司符合持续性经营条件是年检通过的标准。
  期货经纪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未整改到位的,不得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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