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通知
(沪工总经〔2007〕143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以及市委九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联合开展上海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对象
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对象是,2004年以来,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中取得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二、推荐评选条件
根据科技部批准的《职工技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3]41号)及其实施细则,推荐申报的优秀技术创新成果须符合群众性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发明创造成果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⑵技术创新、改进工艺、设备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⑶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
⑷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在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⑸创新技术,在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作用显著。
非群众性成果不在推荐评选范围之内。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上海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评选表彰和第二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推荐评选工作,成立由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同志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上海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成果评审工作。办公室由市总工会、市科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