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八条 制成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应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逻辑关联。纸质公文以问题分类,以类为单位;电子公文相同问题的各类文本归在一个文件夹内,以文件夹为单位,与纸质公文相对应。

  第九条 办公室(档案部门)在接收电子公文时,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应对归档电子公文进行技术审核,确保无病毒、未压缩、未加密,脱机载体还要确保无划痕、未磁化、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存储格式,发现问题及时退回形成部门整改。办公室(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办理电子公文移交接收手续。

  第十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复制四套,一套由形成部门保管,一套封存入档案室,一套提供利用,一套异地保管(市档案馆)。

  第十一条 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纳入本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并与电子公文管理系统相衔接,确保存放的电子公文便于管理和利用。应当把公文管理和档案管理整合成统一的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办公室(档案部门)与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归档电子公文进行可识别性检测,对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对磁性载体保存的归档电子公文,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第十三条 办公室(档案部门)应当按权限提供利用归档电子公文,封存的归档电子公文只供内部管理,不得直接提供利用。

  办公室(档案部门)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时,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采用联网方式提供利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并安装加密机、防火墙和防电磁泄漏等设备。

  第十四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纸质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公文,如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应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中彻底清除。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公文可进行逻辑删除。已销毁的归档电子公文由办公室(档案部门)列出销毁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