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沪工办发〔2008〕1号)
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现将市档案局审核批准的《上海市总工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印发给你们,望结合以下要求予以贯彻执行。
一、本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和城市建设、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四、凡属本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