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62号 2006年6月12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原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同时各地要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回收工作,对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在组织清理后登记造册,集中销毁,并报省局备案。
二、新版货运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市、州每半年上报一次用票计划,省局根据各市、州上报计划印制发放。新版货运发票的售价,按照省物价局价函〔2004〕1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