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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额年金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保险公司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管控责任。所有信息披露材料,必须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者经过总公司的批准授权,由分公司统一办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私自印刷。所有信息披露内容必须与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不得有重大隐瞒。同时必须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并获取进一步信息。

  (七)保险公司应制定标准合规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话术,在销售过程中主动告知变额年金保险产品提供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情况、收取的各项费用情况等内容。

  四、完善电话回访制度

  (一)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回访。对签发的变额年金保险保单必须在犹豫期内实行100%电话回访。通过电话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通过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进行回访,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

  (二)回访内容除《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要求,向客户回访确认以下内容:

  1、确认客户了解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2、确认客户了解了给付条件;

  3、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变额年金保险,应确认客户了解以下信息:

  (1)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运作原理

  (2)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投资范围

  (3)投资乘数

  (4)价值底线的计算方法

  (5)账户集中情景风险

  4、确认销售人员向客户正确介绍了以上内容。

  五、做好客户风险测评与服务工作

  (一)保险公司应按照《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的要求,建立风险测评制度,对客户开展风险测评,相关书面资料应与保险合同等一并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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