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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8]61号)


保险经纪公司、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现就加强上海市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备案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风险纯风险损失率、风险划分指引以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建立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备案制度。事前报告与事后备案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是指:单笔大型商业风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或“一揽子”综合保险),总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总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一)事前报告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项目,由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内以正式行文形式向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项目保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事后备案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承保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由分公司负责在承保或中标后3日内将下列材料盖章确认并密封好后上报我局:

  1、关于参与大型商业风险及招投标业务项目的报告,包括对整体情况的说明、上报材料的清单;

  2、招标书、投标书复印件;

  3、承保情况说明,承保协议、保单(包括特别约定、附加条款等)复印件;

  4、费率条件说明(由主承保公司上报);

  5、危险单位划分说明;

  6、共保情况说明,共保协议复印件;

  7、再保情况说明;

  8、总公司关于条款费率、危险单位划分、共保、再保的批复意见,或总公司的授权文件;

  9、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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