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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在沪保险公司统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在沪保险公司统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9]132号)


上海各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

  保险统计管理工作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保险监管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及其他相关政策,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现就加强在沪保险公司统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统计负责人和联系人管理

  各公司应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统计管理工作的领导,应明确一名公司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负责人,明确一个内设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各公司应将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职能部门及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变更等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分公司设立时应将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职能部门及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保险统计联系人等情况随开业申请报告一并提交我局。

  二、严格执行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管理规章制度,并将相关制度报送我局备案。分公司没有制订而是直接执行总公司统计管理规章制度的,应将总公司统计管理规章制度抄送我局备案。

  三、加强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一)按季向我局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季度分析报告除反映公司基本情况外,应重点对业务、财务数据异动情况做出分析与说明。第三季度分析报告需对当年经营情况做出预判(预判指标以季度分析报告所涉及指标为准);第四季度分析报告需对下一年度经营发展做出预判。分析报告需在季后10日内报送(遇节假日顺延),第四季度分析报告在次年1月20日前报送。

  (二)公司按照在沪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以正式发文形式报送的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应同时抄送我局。

  四、切实加强对统计管理系统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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